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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温暖启航”——临时救助

发表时间: 2026-01-15 09:10:23 【 字体:

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

(一)救助情形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遇火灾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帮扶后,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3)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救助内容

临时救助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也可发放实物进行救助。


1.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人(次)均不超过当地当年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局,核实申请人遇困情况。

3.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

3.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小额救助由乡镇(街道)发放;大额救助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4.县(区)民政局对大额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