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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温暖启航”——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政策

发表时间: 2026-01-30 09:03:05 【 字体:

       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2025年度我市继续为全市持证残疾人统一参保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切实减轻残疾人因意外伤害、家庭财产损失、因病住院等所造成的经济负担。该保险无需残疾人个人缴纳保费、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报险不需要保单号。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及保障期:张家口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保险期限:自2025年5月18日0时起至2026年5月17日24时止。

       二、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三、报案电话:保险有效期内如有发生符合保险保障条款内容的,请拨打电话15231319719进行报案。针对相应保险保障条款,告知报险人提供理赔资料。

       四、保险保障条款:

       1.残疾人因意外身故一次性赔付15000元/人。

       2.残疾人因意外致残疾等级提高至三级赔付4000元,残疾等级提高至二级赔付6000元,残疾等级提高至一级赔付8000元;因意外致残疾类别增加赔付6000元。

       3.家庭财产因意外损失保险最高赔付3000元。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按每人每天150元赔付,最高赔付天数90天。

       5.农村脱贫户或防贫监测范围中残疾人自有唯一住房修缮补贴,最高赔付4000元。

       6.残疾人因非既往症疾病或意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票据经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补偿后,住院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分段计算予以赔付:因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4000元(含)且低于7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40%予以赔付;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7000元(含)且低于10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50%予以赔付;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照80%予以赔付。在一个保险周期内每个人累计最高赔付5万元。票据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补偿的,免赔额为10000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按照40%予以赔付。在一个保险周期内每个人累计最高赔付5万元。

       7.残疾人因既往症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票据经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补偿后,住院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分段计算予以赔付:因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0元(含)且低于50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15%予以赔付;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0元(含)且低于80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20%予以赔付;住院个人负担费用超过80000元的部分,按照25%予以赔付。在一个保险周期内每个人累计最高赔付5万元。票据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补偿的,免赔额为50000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按照15%予以赔付。在一个保险周期内每个人累计最高赔付5万元。

       8.对保险期内纳入防贫监测范围(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残疾人,因疾病住院自费超过4000元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90%予以赔付,在一个保险周期内每个人累计最高赔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