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安排高等院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安排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残疾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残疾毕业生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补贴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毕业生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扶助补贴,安排一名残疾毕业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减免应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用人单位与高校残疾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安置1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1万元,连续奖励3年;签订10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奖励用人单位1.2万元,连续奖励5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毕业生的培训、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支出。
3、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在申请填报《张家口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花名册》时,须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证》,与安排残疾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工资领取表及残疾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当年每超额安置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且残疾职工达到2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超一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奖励;并对当年新安置的残疾人每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3、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在申请填报《张家口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职工花名册》时,须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证》副本(福利企业另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本人身份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城镇职工医保记录、工资领取单及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营运6个月以上,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维修、加工业的残疾人;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盲人从业资格证》从事医疗机构、盲人按摩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维修、加工业、医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三人以上残疾人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对持有从业资格证的盲人当年开业从事按摩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对带动安置其他盲人从业的,每安置一人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元。对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其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2至3万元创业资金补贴。
3、申报材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申请填报《张家口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须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资料;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维修、加工的残疾人另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工业项目的还须提供必要的经营场地和设施证明材料及实物图片;三人以上残疾人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的,另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医疗、药店的残疾人另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