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障碍阅读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政策文件 >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3-07-27 15:56:18 【 字体:

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备有规定的培训条件、培训规模,由市残联评估认定,面向残疾人举办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并达到培训质量要求的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基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基地应发挥全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基地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各级残联不得参与基地的经营管理,不得为基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基地的民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地需经市残联审定,授予证书,并以市残联统一制作的“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 牌匾为标志,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维护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的形象和声誉。

申请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报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牧、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举办的相关机构,以及企业、社会力量开办的有关机构。

(二)开设的培训科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符合本地产业特色和企业生产要求;特别应侧重于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培训,如文化产业、家庭手工业、电子商务、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

(三)具有方便残疾人学习、实习、生活的无障碍设施和设备。

(四)基地应具备可同时满足30人以上、每年200人次以上的培训能力,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培训后就业率超过70%。同时,基地能够承担培训相关行业骨干和我市参加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选手的任务。

(五)配备有与培训规模、培训科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实操、生活等场地、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

(六)具有1年以上开展残疾人培训的经历,培训就业效果良好;具有与职业培训相衔接的实训、见习基地。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一)基地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办学目的、宗旨、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可行性分析和计划等;

(二)按要求填写《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审批表》(附件1),并由所在县区残联签署意见;

(三)基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等;职业培训机构场地、设施情况及与培训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上一年度培训残疾人档案,包括花名册、登记表、学员技能等级证;

(五)基地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残疾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等。

第九条 市残联对培训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的培训示范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称号。

管理及评估考核

第十条 基地实行信息公开,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宣传公示专栏”,专栏含有基地概况、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培训成果展示等版块。

基地要在主出入口悬挂“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一条 基地应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及就业岗位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完成理论教学、实践操作等学习内容;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第十三条 基地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学员电子档案和书面档案。同一名残疾人每三年最多接受两次免费培训,且不在连续两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市残联对基地实行年度督导评估,填写绩效评估标准表(附件2),主要评估办学条件、培训管理、培训质量等情况。对当年评估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资格;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者,追回下拨的奖补资金。

招生及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市、县区残联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基地开展残疾人培训。基地于每年初向各级残联申请培训任务,各级残联委托基地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基地可自主向当地或者全市范围内招生,各级残联应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十七条 基地要充分做好市场调查,根据劳动力供职需求、残疾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生计划,优先举办“订单式”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 市残联依托基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本级委托基地组织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标准不得高于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包括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学费、实习费、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办证费、体检费、保险费等与残疾人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市残联对基地给予资金补贴和奖励,凡经市残联认定的基地,对年度评估优秀的、就业率高于85%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基地要设立残疾人培训补贴资金收支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基地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基地扩大残疾人培训规模、改善培训条件而增添的设施设备,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经费、基地奖补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经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残联理事会同意后,拨付示范基地所属县区残联支付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 张家口市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