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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减轻因意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负担,按照年初财政预算,县残联于4月底前为全县符合条件的三、四级残疾人全部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定,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到六十周岁以下的三、四级残疾人符合参保要求,我县共有2115名残疾人参加了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次保险缴费的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在投保期间发生意外身故的,最高可获1.5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障;意外门诊、意外住院的,最高可获得3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
本次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共计63450元,全部由县残联承担,残疾人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