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残联: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6〕8号)规定,为加快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减轻残疾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经济负担,增强残疾人家庭抵御风险能力,特制定《张家口市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实施办法》,请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惠及更多残疾人。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月6日
张家口市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
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家庭抵御意外伤害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范畴
(一)投保人: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三)被保险人:张家口市所有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投保方式:实行团体购买的参保形式;
(五)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二、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保费标准
保费及参保人数:全市所有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保险保费预算总额750万元(承保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2025年2月28日保期3年),每年市财政分别列支250万元。
三、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条款内容
(一)保障条款及金额
1.残疾人因意外身故一次性赔付15000元/人。
2.残疾人因意外致残疾等级提高至三级赔付4000元,残疾等级提高至二级赔付6000元,残疾等级提高至一级赔付8000元;残疾类别增加赔付6000元。
3.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赔付3000元。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按每人每天150元赔付,最高赔付天数120天。
5.农村建档立卡残疾人自有唯一住房修缮补贴,最高赔付4000元。
6.残疾人因疾病住院单次自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65%予以赔付,最高赔付5万元。
7.对年度保险期内纳入防贫监测范围(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残疾人,因疾病住院自费超过6000元的部分,按照100%予以赔付,最高赔付10万元。
8.为切实发挥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急、助困作用,年度保险赔付率达不到70%时,从年度保费中列支8%(20万元)用于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家庭因大病、大灾造成特殊困难临时及救助慰问。
(二)保障范围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主要指:一是由于不可控制的、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交通事故、高空坠落物造成伤害等);二是因自身因素不小心造成的事故(如骑车摔倒、爬楼梯跌倒、不小心被开水烫伤等)。
2.家庭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名下的家庭财产。主要指:一是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是室内装潢;三是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以上财产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1)火灾、爆炸;(2)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是被保险人遭受主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4.农村建档立卡及纳入防贫监测的残疾人自有住房修缮补贴:因自然灾害导致残疾人自有且唯一住房发生损坏,保险公司依据损坏程度给予修缮补贴,损失在4000元以内的按实际损失补贴,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补贴。
四、责任免除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刑期间;
1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二)家庭财产保险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7.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8.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10.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保费支出
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列支。
六、特别说明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按照保险业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包含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两者缺一不可。保险责任期从案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七、组织领导
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张家口市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残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
八、本办法由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实施